您当前所在位置: 首页 > 新闻中心 > 案件与法

拍案 法官故事:门头房翻建不成,买房款打水漂还被索要租金

来源:   发布时间: 2018年01月05日

  

  拆了沿街平房盖楼房这件事儿,王某从2005就开始计划,朋友李某也表示支持,两人还一拍即合地签了份合同——李某出8万预售楼房款,翻建之前沿街的三间平房李某使用,盖起楼来西边的两间李某出资购买,按照市场价,以预交的8万元为基数多退少补。眼见着2017年都要过完了,李某不仅没住进新房,还被“房东”王某索要租金。近日,商河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通讯员陈宜森 记者杨紫慧)

  十多年没等来新房

  等来了“新房租”

  

  2005年12月4日李某和王某签订了预购翻建门头房以及使用现有三间平房的合同,王某还承诺在交付楼房时,从售楼总款中让予李某现金1万元。楼房款付清后,楼房土地使用权、房产权全部归李某。合同签完,李某就将8万元预售楼房款交付给了王某,并从2006年5月1日至今一直占有使用着这三间沿街平房。

  在庭上,王某提出,当时是将平房西首三间暂交由李某使用,合同签订后王某一直申请、协调、操作建楼事宜,但由于政府明令禁止该地段新、改、扩建活动,至今不予审批,在此建楼已完全不可能,双方签订的合同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所以王某请求解除与李某的合同。“十几年来他(李某)一直将三间平房干副食经营,也转租获利了,李某应承担相应的租金。”王某认为,除李某已付的房款8万元抵租金外,还应按市场价格支付租金54500元。

  李某则表示,王某陈述与事实不符,合同约定自2006年5月1日起至盖楼房之日止,本案争议的三间房屋使用权归李某所有,并非“暂由李某使用”,王某无正当理由解除双方之间的合同,亦无法律依据。故不同意解除该房屋买卖合同,并要求继续履行,不同意承担房屋租金。

  新楼动土无望合同解除

  王某与李某之间的合同是否应当解除,成为了审理该案的重点。对此,王某主张,自从签了合同,他多次找有关部门审批,但有关部门以县城范围内不允许新建、改建、扩建为由不予审批,时至今日建楼房也没有获得有关部门的审批,建楼房已成为不可能。李某对房屋翻建情况不知情,但认为涉案房屋是可以建楼房的。庭后王某提交了一份由商河县规划局出具的该房屋翻建的回复意见,根据《商河县城市总体规划(2010-2020)年》,该房屋处于道路绿化带范围内,为总体规划强制性内容,不得批准办理任何建设手续。

  显然,商河县规划局出具的回复意见已经明确涉案房屋不允许翻建,属于无法实现合同目的的情形。据此王某主张解除合同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本案中,因为合同的解除不可归责于王某或李某任何一方,根据履行的情况以及合同的性质,法院认为,对于李某交纳的8万元购房款,王某应当返还,同时李某应当在合理期限内腾出其占用的三间房屋交付王某。通过承办法官做思想工作,王某自愿放弃向李某索要房屋租金的请求。

  房屋翻建

  可能触犯城市建设禁止性规定

  

  李某将款项给王某后,不仅能帮助王某推进房屋翻建计划,还可以方便李某使用王某的平房用于经营生意。对双方来说,这本是互惠互利的事情。但双方法律意识淡薄,都没有意识到涉案平房处于县城城区内,王某想翻盖房屋,有可能触犯城市建设的相关行政法规、条例的禁止性规定,致使合同的目的不能实现。

  法官指出,如果王某及早向相关部门申请翻盖楼房,有可能被告知在城区内不允许翻盖楼房,双方就可能对合同不能履行的善后事宜作出协商,从而化解矛盾。但王某在合同签订十几年后,才提起诉讼,致使被告情绪激动,坚决不同意解除合同。承办法官针对本案案情,考虑到王某的房子虽交付李某使用多年,李某也未交纳租赁费,但李某在2005年交付王某8万元,该款按当时商河县一般人员的年收入及消费标准考量,也并非一小数目,如按当时的楼房单价计算,王某完全可以用8万元,购买一处不错的楼房或门头房。

  综合考量后,法官向双方释明,王某已使用李某的8万元购房款多年,不应再向李某索要房屋租赁费了。李某虽使用王某的房屋多年,因不可抗力,致使双方约定楼房没有交付,王某不应再向李某交纳8万元购房款的利息了。对此,双方当事人均表示理解。该案判决结案后,双方均表示尊重判决,不再上诉。

关闭

版权所有:36365 ICP备案号:鲁ICP备13032396号
地址: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经二路1号 电话0531-89257000 邮编:2500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