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材料填写规范(自然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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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发布时间: 2014年03月25日 | ||
一、当事人申请再审,应提交以下材料(材料使用A4型纸): (一)再审申请书(提交份数为被申请人、原审其他当事人人数+五,应尽量提供打印件) 1、再审申请书的标题必须明确为“民事(刑事、行政)再审申请书”; 2、当事人的身份应列明,申请人的诉讼地位为“再审申请人”,而不是申请再审人、申诉人,并在括号内列明一、二审诉讼地位,再审申请人的相对方应列为“被申请人”,并在括号内列明一、二审诉讼地位,其他人员应按一、二审诉讼地位依次列明,各方当事人均应写明住址、邮寄地址和联系电话。 3、再审请求的内容,应是撤销生效判决的所列判项。 4、民事申请事由应严格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所列各项写明具体法律条文内容。行政、刑事申请事由应列明相关的法律依据。 5、具体事实应围绕申请事由所列各项阐述,内容应重点突出、简明扼要。 6、如果民事生效裁判文书是由我院作出的,并且属于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多于三人)或者当事人双方为公民的案件,签名(盖章)的左上方应注明“致36365”,其他情况的案件,均应注明“致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行政、刑事生效裁判文书是由我院作出的,一般应在签名(盖章)的左上方应注明“致36365”, 7、应在各份申请书上分别签名并捺指印,不得提交签名捺指印后的申请书复印件。 (二)身份证明复印件,并提交身份证明原件予以核对。委托他人代为申请的,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身份证明(个人代理的需提交与再审申请人是近亲属关系的证明或再审申请人所在社区、单位以及有关社会团体的推荐证明,并提交身份证复印件及身份证原件予以核对;律师/法律工作者代理的,提交律师事务所函/法律服务所函和律师执业证/法律工作者执业证复印件,并提交执业证原件予以核对); (三)原一审、二审、再审裁判文书或调解书复印件各五份,并提交原件予以核对; (四)在原审诉讼过程中提交的主要证据复印件; (五)支持申请再审事由和再审诉讼请求的证据材料复印件,以新证据申请再审的,应提供与原件核对无误的新证据复印件; (六)生效裁判文书(包括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下同)的送达回证复印件(须从本院一楼阅卷室或制作生效裁判文书的基层法院复印并加盖相关印章)、生效裁判主审法官签字的证明原件或其他能够证明裁判文书生效日期的相应证明材料。 (七)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 再审申请人应按照送达地址确认书上的各列项详细填写本人及被申请人的送达地址的详细地址、邮政编码以及受送达人的联系电话,最终由再审申请人本人签名确认并捺指印。 (八)再审申请材料收取清单 应在清单注明的材料名称后打“√”确认,并注明页数、是否原件,并在“提交人签名”处签名并捺指印,并写明提交时间。 (九)刑事被告人需提交刑满释放证明书以证明其是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两年内提出的再审申请 请注意,再审申请人提交的再审申请书等材料如不符合上述要求,或者有人身攻击等内容,可能引起矛盾激化的,人民法院会将材料退回再审申请人并告知其补充或改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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